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内监督条例(试行)
(2008年12月17日中国民主建国会第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会内监督,发扬会内民主,严肃会的纪律,维护会的团结,切实加强会的自身建设,确保各级组织和会员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,根据《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》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 会内监督以邓小平理论和"三个代表"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,以会的章程为准绳,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,贯彻教育与监督并举、重在预防的方针,体现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的政治联盟特点。
第三条 监督对象包括会员个人和会的组织,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。
第四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:
(一)遵守会的章程和多党合作政治准则的情况;
(二)贯彻执行组织决议、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;
(三)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各项制度的情况;
(四)在政治安排和干部推荐中遵守制度和程序的情况;
(五)执行领导班子谈心会和民主评议的情况;
(六)保障会员权利的情况;
(七)廉洁自律和会风建设的情况。
第二章 监督机构
第五条 监督委员会是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。
中央和省级组织设立监督委员会,其组成人员分别由中央委员会和省级委员会决定。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,副主任、委员若干名。
中央监督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工作,省级监督委员会在省级委员会领导下工作。
监督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。监督委员会成员,届内如有需要调整的,可由同级委员会或常委会决定调整。
中央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负责日常事务。省级监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,可参照中央设置。
第三章 监督职责
第六条 各级委员会在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领导会内监督工作;
(二)贯彻落实同级代表大会关于加强会内监督工作的决议、决定,研究解决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。
第七条 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协助同级委员会切实做好会内监督工作,研究制定会内监督的有关规定;
(二)指导、督促下级组织开展内部监督工作;
(三)按照会内监督内容,分别对中央和地方组织的领导机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监督;
(四)受理涉及会的组织和会员违反章程等问题的来信来访,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;
(五)就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。
第八条 会员在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:
(一)及时向会的组织反映对会的工作的意见和要求;
(二)对会的决议、决定如有不同意见,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,可以向会的组织提出保留,并且向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,但不应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;
(三)在会内批评会的任何组织和会员违反章程的行为。
第四章 监督制度
第九条 各级领导班子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。凡属重大事项、重要问题、重要的政治安排和干部推荐,都要按照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原则,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。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,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;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,积极参与集体领导。 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,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。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和支持,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。 第十条 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、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,保证决策科学、民主。
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,应当充分发扬民主,充分发表意见,对于不同意见,应当认真考虑。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。讨论干部人事事项,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、考察、酝酿、讨论决定的情况。
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,应当进行表决。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存档。
第十一条 中央监督委员会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,省级监督委员会向省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。报告的次数和报告的形式由同级委员会决定。
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组织的领导班子成员,在一届任期内须在全委会或常委会的范围述职两次。述职后,上一级组织或有关方面应当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。
第十三条 各级组织应当坚持领导班子成员谈心会制度,届内召开谈心会应不少于三次。通过谈心会,交流思想,统一认识,改进作风,加强监督,增进团结,提高自身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。
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召开谈心会要切实保证质量。召开谈心会事先要做好充分准备,以总结检查所分工负责的工作和个人领导作风为主要内容,以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形式,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。
第十五条 上级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谈心会的指导和监督。
各级领导班子成员,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谈心会外,每人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下一级领导班子的谈心会。
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不定期找下级组织领导班子负责人谈话,了解情况,听取意见。
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发现下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政治思想、履行职责、工作作风、道德品质、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,应进行诫勉谈话。
第十八条 监督委员会按照《中国民主建国会信访工作规定》办理涉及监督内容的来信来访,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,应当督促检查。
第五章 监督保障
第十九条 监督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,发挥监督作用。会员,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。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应当加强思想政治教育,建立健全工作制度。
第二十一条 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的会员应予保护;对诬陷他人的应予处理。
第二十二条 各级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报告,认为需要查明事实、纠正错误的,按照职责和权限,及时调查处理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央监督委员会解释。
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。 |